发布日期:2020-09-14 总浏览:
关于南水北调水库隔离网供水安全管理公告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偷盗。
二、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设置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三、禁止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排放、倾倒危害水质安全的污染物。
四、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管道、箱涵上方地面擅自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或
行驶超重车辆。
五﹑禁止超过跨渠桥梁承载能力和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穿越输水渠道,坚决防止危害水质的交通事故。
六、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隔离设施区域内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安全隔离设施区域内游玩、嬉水、游泳、钓鱼﹑洗
涤以及放养牲畜、家离等。
七、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进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碱、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
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八、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九、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十、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南水北调工程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十一、禁止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则等其他设施。
十二、禁止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标志物及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十五、违反本公告禁止事项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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